马某某与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系兄弟姐妹,马某某是家中排行最小的孩子,父母生前一直与其共同居住,父母过世后遗留下北房4间,马某某一直占用。
2020年8月,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四弟马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母四间北房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父、马母生前未留遗嘱,涉案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兄弟姐妹四人均有权利继承遗产。后考虑到老大、老三均已分家单过,并且已经向村集体申请了宅基地,故二人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老四长期与父母共同居住,未获得额外的宅基地;老二久居本村,也未分配宅基地。从保障当事人居住权的角度,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北房四间中,东侧两间由老二马某乙继承,西侧两间房屋由老四马某某继承,本案判决后老大马某甲、老三马某丙可另诉主张房屋折价款。
马某某对于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服,认为对诉争房屋依照法定继承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以父母去世前留有口头遗嘱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提交了其朋友、婶婶、叔叔、姐姐、姑姑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以及视频,证明其父母去世前曾和以上人说过身后将北房四间和宅基地归马某某一人拥有。
法院再审认为,马某某所述“口头遗嘱”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所提与“口头遗嘱”相关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审判决,不符合应予再审的情形,裁定驳回马某某的再审申请。之后,马某某以父母留有口头遗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律师解读
“帮传承”的专业律师在看到该判决后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口头遗嘱只有遗嘱人遇到危急情况,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危急情况一般指遗嘱人突患危及生命的疾病或突发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
第二,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即遗嘱的受益人、遗产的分配原则、遗嘱执行人等内容都是遗嘱人口头表达的。
第三,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应是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即不能是无民事责任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见证人应亲自全程参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
第四,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前提条件即已消灭,其先期所立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否则无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发生时只能按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继承。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并无不当,马某某的监督申请不符合监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不支持马某某监督申请的决定。
律师提示
为避免日后子女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老人在安排身后事的时候,选取订立遗嘱的方式,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保障相关人员的权益,也是子女间定分止争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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