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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亲人离世留下一笔遗产,谁来管?

“遗产管理人”这个词,您听着陌生吗?被继承人死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遗产所在地或全部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或继承人尚未成年的情况时,如果想通过协议成功实现遗嘱执行人管理继承人财产的目的,往往需要签字并表示认可,证明其具有同意处分的意思表示。

案例回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民法典》实施以来,深圳两级法院近日审结了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案件。让我们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2020年8月,老王不幸因病去世。老王的妻子向姐、母亲李姨、以及老王与向姐的婚生子小王三人,均为老王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老王留下的遗产中,包含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其中被告应向老王支付48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老王生前已向该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管辖法院申请执行,后因老王去世,某法院裁定该案中止执行,申请恢复执行需由老王的遗产管理人办理相关事宜。

正因如此,三人该由谁担任老王的遗产管理人,产生争议。李姨和小王希望三人共同担任遗产的管理人,但向姐不同意。向姐认为,李姨年事已高,不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小王工作繁忙,没有时间履行管理职责。几番商议后仍没有结果,向姐便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指定自己为老王遗产的唯一管理人。

法院在经过审理后认为,老王的配偶向姐、儿子小王、母亲李姨作为老王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经过法院调解后,李姨和小王均同意由向姐作为老王遗产的唯一管理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指定向姐作为老王遗产的唯一管理人。

律师解读

帮传承的律师在看到该消息后表示,《民法典》实施后,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遗产继承及管理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遗产管理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律师提示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首次正式确立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在避免遗产毁损、保证遗产安全的同时,贯彻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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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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