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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二审

5月9日14时,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到底该不该放开单身女性冻卵?单身女性“冻卵”为何迟迟难破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18年,时年30岁的单身女性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提出冻卵请求,被医院拒绝。医院的理由是徐枣枣是单身、且她冻卵的目的是“非医疗目的“。2019年3月,31岁的徐枣枣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案由将医院告上法庭。2019年和2021年该案先后两次开庭审理;2022年7月,法院驳回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枣枣认为拒绝对单身女性实施冻卵涉嫌性别歧视,违背了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相关规定,侵害了其一般人格权。北京妇产医院称基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要求,无法提供单身女性冻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5月9日下午4时45分,二审后走出法院的徐枣枣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二审庭审虽没有当庭宣判,但感觉希望还是存在的。

徐枣枣:

我30岁的时候觉得生育和非要进入婚姻来生育,并不是我当下想要费神去思考的一件事情,我其实是希望我有机会延迟这个烦恼,那个时候我想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我的事业发展或者我自己的个人成长上。

单身冻卵并不百分百导致单身生育,大家可能要先理解这个逻辑,所以它后面的这个样貌是很多元的,我这个个案我也期待能够提供一定的参考性。一个好的政策出现是需要很多时间,所以我也在等待,我也在耐心的等待,我相信很多单身女性也跟我一样。

单身女性冻卵,争论不断

冻卵,即从健康适龄的女性身体中取出卵子并冷冻,待女性想要生育时再解冻卵子、复苏进而使其受精形成胚胎。北京市嘉维律所律师邓煦介绍说,近年来,未婚女性是否应该被允许“冻卵”,医学界和法学界争论不断,却仍未有定论。

邓煦:

目前我们国家有关冻卵的法律规定,主要就是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是一个部门的规章,目前还现行有效。其中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一个就是2003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在这个规范里明确的提出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这里边就存在一个问题了,明确说不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只是一个技术性的规范,并不是法律法规或者是规章。而从伦理的角度上来说,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也规定,婚生和非婚生的子女都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说单身的女性冻卵,如果说违反伦理道德的话,这一点也是很有争议的。

是否侵犯了女士的人格权?

2001年,原卫生部发布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首次对中国国内的“人类生殖辅助技术”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2003年,原卫生部修订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的第三条第十三项禁止为单身女性提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帮助。医院拒绝为单身的徐女士冻卵是否侵犯了徐女士的人格权呢?我们继续来听邓煦律师的解读:

邓煦:

在民法典当中人格权是一大编,其中主要包括姓名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还有一些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就都归于一般人格权,当事人以这个一般人格权提出诉讼,主要这次还是要保护自身的生育权,至于说医院是否侵犯了徐女士的生育权,或者说其他的人格权,应该还是结合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的认定。

特别是当事人这种冻卵的要求,与现有的伦理道德卫生行政管理制度,社会的公共利益是否产生了冲突,也应该进行充分的论证。目前现有的规章和技术规范都已经是20年以前的产物了,这里面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放开单身女性冻卵有社会需求

其实,在我国一些地区,未婚女性被允许“冻卵”已经有迹可循。2002年吉林省出台地方性法规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但这条地方性法规至今褒贬不一。

近年,曾有代表委员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关于建议赋予未婚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或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未婚女性保护生育能力。但也有代表委员反对。

2021年8月,湖南省卫健委在针对该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相关提案答复时表示,有条件的开放具备医学指征的单身女性进行冻卵,具有一定的现实需求。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徐枣枣的做法值得肯定。

王岳:

无论如何这个案件的原告我觉得是值得称赞,她通过诉讼方式,用法律的武器来通过维权主张自己的合法的生育权,无论最终二审的判决是怎样的,她的行为都会载入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历史,会成为一个里程碑的案例。

我们现有的人工辅助生技术主要是针对医疗目的的,这位女性,如果因为疾病需要医学进行辅助生殖,那么是可以在医院来实施的。从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向来看,我们都知道经济水平越高,人们的生育的年龄越延后,特别是一些女性,她随着年龄的延后,生育能力衰减得很快,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个人更倾向于应该允许女性通过辅助生殖技术,保存自己的这种生育能力,可以为女性今后的生育有更多的选择,冻卵它为女性未来的生育保存了机会,避免了遗憾,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我们的人口的增长。

单身女性“冻卵”难破题的原因

单身女性“冻卵”为何迟迟难破题?除了现实需求与政策之间的矛盾,医疗伦理,技术健康隐患等也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莹介绍:

冀莹:

第一这个办法和通知是在2001年左右做出来的,在20多年前单身女性冻卵并未成为部分社会群体的迫切的需要,因此 将冻卵限定在具有辅助生殖需要的已婚夫妇之间,是具有其合理性的。

其次,为了延迟生育而进行单身冻卵,不仅对妇女本身是存在健康隐患的,同时还可能引发后续的很多的违法犯罪问题。比如买卖卵子、代孕等行为的出现会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保障女性自身的生育力,反而会进一步的导致女性的一个物化。

另外从未成年人福利的角度来看,通常认为双性家庭会给孩子提供健康发展和快乐童年的最佳机会,那么单身生育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最后我们法律的出台是要对公民的行为起到积极的一个引导作用。我想任何国家都不会去鼓励和倡导过分的延迟生育,它更多的是一个无奈的一个救济,是一个选择。

无论对于女性的个体健康,未成年人的抚育,还有社会的公共利益都会存在很多的消极影响。

冀莹认为,鉴于我国国情及传统道德观念,未来不太可能全面放开‘冻卵’,可能会附条件地限制性地放开。

冀莹:

首先单身女性冻卵是基于女性自身的生理特征,生活和工作需要做出来的一个选择,目的在于保护其自身的一个生育能力,这个行为并不会对他人的利益造成直接的一个侵害,法律应该肯定其基本权利。

其次现行法律其实并未直接禁止单身女性冻卵,我们的法律是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的,并且应该满足变化中社会生活的发展需要。冻卵合法化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

另外呢如果担心会出现地下的卵子市场滥用市场等等,可以通过其他的一些法律手段,比如说通过行政法啊或者是刑法的手段进行预防和控制,可以加强政府的监管,这是两个问题,并不能完全的因噎废食。

最后逐步的放开单身女性的冻卵渠道,或许能够保存部分女性的生育能力,有利于女性追求更好的职业发展和美好的生活。那只是考虑到冻卵本身它也存在其他的一些消极的一些作用,比如说冻卵的成功率可能并不高,对于女性本身的健康也是有损害的。

所以我们在放开和试点的一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对于提出申请的一些女性进行充分的告知及教育,让其全面的充分的了解到冻卵成功的几率移植及生育的困难,冻卵本身对于女性身体的一些损害,还有未来对未成年人抚育中可能会碰到的一些问题等等。

法条规范需做相应修改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出台已20年,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规章具有滞后性,不再与时代的变化、中国的人口政策转变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王岳:

我们国家目前针对代孕冻卵这些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都集中在原卫生部的部门规章中,从法界上来看,确实部门规章法界偏低,根据立法法的精神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应该由全国人大出台相应的法律,所以为了降低立法成本,可以考虑通过修改母婴保健法,在母婴保健法中增设一个专章,涉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把这些年针对辅助生殖技术比较有争议的这些问题,集中在这一个专章中作出制度安排,解决一直以来有争议的这些话题。

适度试点放开,谨慎推进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冀莹介绍,鉴于冻卵产生的风险,还需谨慎进行。

冀莹:

权力的行使,它会受到其他因素的一些影响和制约,它并非是绝对的。那我们也知道冻卵问题它不仅仅是涉及到人格权生育权的一个法理问题,它会涉及到女性的健康,未成年人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等等,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的规范保护以及配套措施,会产生很多的社会风险,所以还是有必要谨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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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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