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一个女人为家庭做出的牺牲很多,造成这一点的原因有很多,与历史背景有关,也与社会有关。而且在很多人的想法中,女性比较弱小,而且经济能力比较低,所以第一反应应该是女性辞职在家,照顾家庭,安顿好男人的大后方。可是女人之所以甘愿成就一个男人的事业,其实都是因为源自于最初的信任与爱。
事件情况
林先生与谭女士2016年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购买房山区某处房产一套。
(资料图片)
婚后不久林先生便决定考研读博,此时谭女士决定,为了照顾好丈夫,也为了自己的小家,拿出自己婚前所有的积蓄以及娘家给自己的嫁妆撑起家庭的所有开销,直到2021年丈夫博士毕业。
可令谭女士完全没想到的是,2022年初,刚刚博士毕业找到稳定工作的丈夫林先生,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起诉书中表示,因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对于丈夫的离婚诉请,谭女士欲哭无泪。五年的辛苦付出竟换来林先生如此对待自己,谭女士表示,婚姻期间丈夫考研读博的学费以及所有的家庭开销,均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因此丈夫需要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同时,谭女士提出,女儿一直由自己照顾,因此离婚之后孩子应继续由自己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对于财产和共同购置的房产,可以依法分割。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现林先生要求与谭女士离婚,谭女士表示同意,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认为,本案中,二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谭女士照顾,现林先生同意女儿由谭女士抚养,法院予以确认,林先生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根据房屋现有价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偿还贷款金额等情况,根据林先生工作地为京外、同时出于照顾女方及子女权益等角度出发,法院认定房屋归谭女士所有,谭女士支付林先生房屋折价款。而夫妻间的共同存款还有15万元,予以平均分割。
对于谭女士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林先生在与谭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多半时间在完成个人学业进修,谭女士为抚育女儿、协助林先生工作及读书负担了较多义务,现谭女士主张经济补偿10万元,于法有据。
对于法院的判决林先生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是无形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发展前景、职业资格、专业职称等而产生的无形财产利益,一定程度上是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及后盾所获得的。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赔偿,对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是对自身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机会的放弃和牺牲。本案中,林先生在婚姻期间,多半时间用于完成学业、提升自我,最终获得事业发展,是谭女士在照顾子女、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时间、精力,提供家庭生活保障而获得的。
现双方离婚,林先生应该给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数额,根据林先生因婚姻期间完成学业所获得的自我发展空间、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考虑,林女士主张的10万元家务劳动补偿,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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