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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9月1日起实施

(记者 贾增远)《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3年7月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清单式”制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合规手册”,改革优化消防监管方式,提升自主管理水平,不断夯实社会火灾防控基础。

《规定》明确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对住宅区的六大管理责任。针对不如实记录履责事项、违规动火、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行为新增11项违法责任。

从严规定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楼


(相关资料图)

《规定》共分为五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体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章分别规定了单位、单位负责人,以及单位消防工作机构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明确了单位应当履行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从健全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消防设备设施维护管理、防火检查、“两个通道”、经营新业态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等方面建立单位日常管理制度。

对于电动自行车管理问题,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要求,单位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充电设施等要求。同时,从严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禁止入楼的要求,即“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行为”。

住宅区物业应履行六大消防责任

本市住宅区火灾占火灾总量近四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住宅小区共用设施和公共区域的管理者,承担着向居民普及消防常识、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的重要职责,第二章第十三条对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消防工作职责和应急处置职责做了规定,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区,由业主大会、业委会或物管会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开展日常消防宣传,提示火灾隐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设置停车泊位或者设施,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处置措施。

此外,第二章也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做了具体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施工动火、使用危险物品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作业,应当制定作业方案,施工人员应当遵守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管理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有关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在平台监管方面,《规定》明确,将社会单位自查情况录入系统平台上升为法定职责,全过程动态记录单位履责情况,建立履责电子档案,作为单位履责的公示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不如实录入的依法行政处罚,实现“管理可追溯、责任可倒查”。

在火灾事故调查方面,《规定》要求,加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力度,由过去就事论事查火灾直接原因和直接责任,向全员责任、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延伸,通过严肃追责压实责任链条,形成监管闭环。

针对违法行为新增11项处罚事由

第四章在上位法规定的违法责任基础上,按照地方立法权限,针对不如实记录履责事项、违规动火、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违规占用消防救援场地等违法行为新增11项处罚事由,实现责任追究关口前移,全面加强履责过程监督,为督促社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治理突出火灾隐患提供了法治遵循,警示单位和有关人员自觉行有所止,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例如,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采取措施制止在建筑物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设置障碍物影响消防车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来源: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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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ex_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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