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婚姻观念正在被年轻人“去其糟粕,存其精华”的传承着,改变着。更多的人认为,步入婚姻生活后,如果双方过得好,那是乘上了幸福的快车,一旦过得不好,便是爱情的坟墓。而对于当下很多家庭来说,婚姻中最大的担忧是人财两空,为了避免这种现象,一些夫妻在结合之初便选择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希望凭借这样的公证资料避免万一出现的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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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张阿姨今年66岁,与先生育有一女,不幸的是,先生在7年前因胃癌过世。
2018年,女儿与女婿步入婚姻的殿堂,本以为自己可以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谁知却因女儿的突然病逝,让悲痛中的张阿姨,身心疲惫的奔波在律所与法院之间。
原来,在2017年的时候,女儿与男友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赵某虽然家庭条件一般,但是为人处世却深得张阿姨喜爱。考虑到女儿日后的幸福,张阿姨决定由自己出全款,帮小两口购置一套房产。
在购置房产之初,张阿姨便和女婿商量,将房子写在女儿的名下,并且希望女儿和女婿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女婿对于岳母的要求欣然答应,毕竟房子是丈母娘出资给他们小两口的一份心意。自己答应了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可以讨岳母欢心,又能增加夫妻间的感情,何乐而不为。
婚后一年多,小两口便有了孩子,恰恰就在幸福与美满刚刚启程的时候,女儿在一次体检中查出胃癌晚期,而且癌细胞已经扩散。看着躺在病床上的女儿,张阿姨痛在心里,却无力回天,最终还是白发人送走黑发人。
丧女之痛,给她带来的是毁灭性的打击,看着才刚刚2岁不到的小外孙,张阿姨日渐消瘦。可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女儿去世不到两个月,女婿便将她诉至法院。女婿在这次诉讼中,首先是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其次是希望作为张阿姨女儿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房子中属于他的份额。
接到起诉书的张阿姨,急忙联系律师,拿出了当时女儿和女婿签署的婚前财产公证,这份协议能帮张阿姨保住房产吗?让我们看看律师怎么说。
律师在看过这份婚前财产分割协议之后表示,婚前财产公证是由公证机构对男女双方关于财产等问题达成的协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明活动。是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对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而夫妻一方出现意外离世的时候,这份婚前财产约定不适用于继承,因为张阿姨的女儿生前没有订立过遗嘱,所以女婿的确拥有继承权,并且他们的孩子也有相应的继承份额。
女婿在这次诉讼中,首先要争夺的是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归女婿,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继承遗产由监护人代管的原则,张阿姨出全款购置的这套市值1200万的房产,将有三分之二的份额分割到女婿的名下,这其中包括张阿姨外孙的三分之一份额。而张阿姨自己,仅仅只能继承三分之一的房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继承篇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在此,律师提示您,婚前财产公证只是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预防的了离婚的风险,却无法避免去世后被分走财产的风险,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和遗嘱并不冲突。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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